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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規定,上班多久後,被故意辭退,可要求雇立支付遣散費呢?

遣散費的計算是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予1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者則比例計算之,而平均工資指最近6個月工資之平均

 

產假提前請,可以不連續嗎?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而請產假只能一次請休,不可以分段請休

 

有勞資糾紛該向那求助呢?

您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縣政府社會科求援

 

年假如何計算?

依據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予以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7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10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14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依據本人公司公佈之人事法內容,進公司後30-90天為試用期,如今本人已超過90天,雖然公司還未考核,是否已算正式員工。如果現在公司以未達公司要求標準,欲解僱我是否應給我資遣費。

若貴公司適用勞基法,在90天的適用期後,公司並沒有立即表示不僱用,則依據第9條可以認定公司有意繼續僱用,因此不管公司讓你用什麼名義在公司工作,都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公司若欲解僱,必須有正當理由,並且應該給予資遣費與預告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