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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續保
預定利率
人身保險
安定基金
保險經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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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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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續保最常出現於醫療險的條款中,其主要是因為以前醫療險是一年期為單位,為了規範保險公司以保戶身體狀況不佳而於次年拒絕承保或依此提高保費,而有保證續保條款:只要客戶依規定繳交續年度保費,此險繼續有效,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但此一條款均有年齡限制,目前大部份均為75歲。目前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平均壽命一直延長,而且大部份的醫療負擔都集中於中老年。很有可能造成繳了一輩子的保費,卻因為活的太久,失去了醫療險的保障。
目前已有幾家保險公司因應上述的問題,設計了終身型態的醫療保險,可以像終身壽險一樣,繳費一定年期後,就擁有真正的終身保障,提供國人更完整且多樣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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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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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要支付給客戶而積存於保險公司,而公司可將此保費作最有利於客戶的運用。因保險費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可獲得收益,所以應以一定比例折扣,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而預定利率與保費的關係約為預定利率差1%,保費調整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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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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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之二、之三)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為40億(籌設一家本土保險公司需20億,一家外商保險公司需5千萬)為籌設2家本土保險公司的規模,它主要在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險業失確清償能力後,其被保險人一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份,得向安定基金請求償付(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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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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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一不一樣?為什麼保險經紀人可以賣多家保單而險公司的業務員不行呢?根據保險法第九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客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之人。』簡而言之是一種具客觀態度幫助客戶過濾國內上千種保單,節省選擇的時間成本,並根據對客戶的了解及需求提出建議的人。如果任何保險事故發生,能在最快時間不需走徒勞無功的管道、浪費時效,且能在爭議的保險事故上秉其專業、據理力爭,以對抗龐大的壽險集團,爭取客戶該得的利益。
所以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代表公司來販售保險,而經紀人則是代表客戶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兩者是有所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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