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已將勞保的各項現金給付,作一扼要說明。本期再以傷病給付的請領要件、內容、請領要領及時效,一一詳加說明。據勞保局83年的統計資料,全年住院人次達八十三萬人,只有二十五萬人申請傷病給付,可見還是有許多勞保被保險人不瞭解本身的權益。傷病給付有二類:一是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另一是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其中給付內容及權益差距頗大,值得大家注意。 當被保險人發生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時,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得向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其申請資格:1、不能工作
2、住院期間3、未領取原有薪資。每15日為一期,期末申請,可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勞保投保總年資在一年內的,可申請六個月;投保年資一年以上可再繼續申請六個月。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時,只要1、不能工作2、治療中3、未領取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得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一年可請領投保薪資的70﹪;一年後仍未痊癒,第二年始可領投保薪資的50﹪請領一年。得請領日與普通傷病給付同,請領時效為得請領日開始後二年內。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如何認定?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訂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職業病種類表』為其審核公傷給付之依據。
下列就『傷病審查準則』簡述幾種得識為職業傷害的情況:
- 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工作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 因作業之準備行為或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 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缺陷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 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
- 為接受或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
- 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作業中因生理要求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因雇主之指揮臨時從事其他工作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 因公差自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於執行職務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
- 利用雇主附設設施(如宿舍)致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或下班後直接返回日常居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 於工作場所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
- 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
- 上列所言之應經途中若有下列之情況不視為職業傷害:
- 非日常所必須之行為。
-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
-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 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 闖越平交道者。
- 酒醉駕車者。
- 行駛高速公路路間者。
- 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以上各項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的舉證非常重要,除此之外,雇主之指揮也是非常重要之依據。
公傷給付除以上所列之情況,另外還有職業病,若因執行職務而罹患職業病或有害物質而致之疾病,得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申請公傷給付,其內容共分八類六十九項,85年6月14日新增四類二十九項,依各行業之特性所導致何種職業病,皆有限制。
以上是針對勞保局之於傷病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若遭遇傷害的被保險人所從未的行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時,雇主另應負勞基法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主題容留待以後討論,若您已面臨此問題急需解決,可與您的保險經紀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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